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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从“看得见的手”谈起
引用本文:李智. CEO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研究——从“看得见的手”谈起[J]. 比较法研究, 2004, 0(5)
作者姓名:李智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摘    要:<正> CEO的英文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我国一般将其译为首席执行官。在国外,CEO并非仅仅设立于公司中,公司之外的机构也广泛存在CEO职位。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所不仅设立主席职位,也设有首席执行官。纽约时报、华盛顿大学、雅典与悉尼奥委会组委会以及巴基斯坦国家机关均设立了CEO。由此看来,CEO的外延非常广泛,CEO的概念正日益泛化。在此,对CEO的探讨将限于公司的CEO。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Status and Liability of CE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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