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调解在民事权利保护中的非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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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天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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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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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任何民事纷争都是因为权利而起的,而权利具有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严格和神圣的性质,所以在解决民事纷争时应充分保证实现这一点,但现行民事诉讼中强调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纷争,这使权利不能得到圆满的尊重与保护,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程序法的严格配合保障,调解其实是法律文明水准不高的产物,它不仅使权利不能被严格保护,而且不利于树立高度的法律观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调解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当事人间的和解(也和法官调解作用有关),西方的和解首在追求效益最大化,而中国的调解倾向则基于中庸之道,违背了法的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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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利 调解 非理性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7)04-0022-03 |
修稿时间: | 2006-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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