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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9]31号文件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关 键 词:监察  纠风△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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