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建立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的思考
作者姓名:谭宝良,  谭清军
作者单位:[1] 山东省临朐县司法局局长; [2]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关 键 词:衔接机制  减刑意见书  司法实践  立法步伐  武装警戒  社区矫正工作  立功表现  服刑期  刑事诉讼法  犯罪事实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