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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摘    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进行修改:一、对《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1994年3月6日颁布并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的人员,企业应当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

关 键 词:人民政府  山西省  修改  规章  劳动合同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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