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宪法是制度之法,若无相关具体规则的支撑,宪法将会陷入"闲法"的境地。为此,德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逐渐建构了一套制度性保障的二元结构:消极制度性保障与积极制度性保障。消极制度性保障是指纳入宪法保障范围的法律制度,立法者虽然可以对之加以修改,但不得废弃该法律制度的基本传统与本质内容。积极制度性保障是指为了充分保障基本权利,立法者负有构建相关具体法律制度的宪法性义务。在此,立法者虽然享有较大的形成自由,但必须遵循"核心内容保障原则"。形成于德国的制度性保障对其他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中国的宪政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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