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制度的适用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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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路平.公司清算制度的适用与执行[J].法学,19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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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路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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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法学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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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以被撤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法院应当通知其尽快成立清算组并参加诉讼。由于我国对清算问题无具体法律规定,给撤销公司的债务清偿工作带来盲目性,也给少数公司及其主管单位利用公司撤销逃避债务以可乘之机。因此有必要以法规形式对各类公司的清算做出明确规定。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即不得再适用民事执行程序。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应按国务院规定顺序清偿。人民法院不宜把主管机关直接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应由被撤公司清算人作为主体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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