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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诉讼主体
作者姓名:汪鹏南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摘    要:在目前的海事审判实践中,似乎有一种放松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的倾向,也许海事法院觉得经过十余年的“锻炼”,当事人已有自我审查的知识,而且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阶段,仅有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至第111条的规定,作一般形式审查的义务。在发现诉讼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有问题时,如果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原告或法院有时间安排重新起诉、追加或更换当事人来予以弥补,所谓“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在不考虑已开始的诉讼的前提下,对拟更换或追加的当事人已经届满,此种更换或追加是否能够约束对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本…

关 键 词:中国  《民事诉讼法》  海事审判  诉讼时效  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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