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出卖国企只是“形态变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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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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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几年,经济学界一些人提出,把国有企业卖给私人或外商,只是由“实物形态”到“价值形态”的形态变化,不会对所有制产生影响;大量出卖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不会改变我国的根本的社会制度。 回顾50年代我国的“赎买”政策,就能清楚地看出上述理论的谬误。 当年,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即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并不是“没收”,而是“赎买”。即,国家用货币或高额定息等方式的“价值形态”,把民族资本家的“实物形态”的企业买下来。那是简单的“形态变化”吗?不是! 从帐面上看,民族资本家拿到了很大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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