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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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无.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5):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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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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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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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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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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