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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引用本文:无.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8(5):10-12.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公安部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的追诉标准作了规定。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经济犯罪案件  追诉标准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印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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