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已经2008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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