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进是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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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代行.张小进是被告[J].法学杂志,19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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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代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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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诉讼地位讲,张小进是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从三方面进行分析。 1.从民事法律关系看,张小进是加害人,由案例介绍可知。陈瑞成(代称甲,下同)是寄托人,耿辛庄大队(代称乙,下同)是保管人,张小进(代称丙,下同)是加害人。由于铜瓦丢失,井钻落水,使井机无法使用,甲与乙发生了基于保管合同之债,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丙不慎把井钻弄断,坠入井中,造成甲的误工损失。由此,甲、乙与丙发生单方面违法行为之债,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这里,丙明知是生产设备,弄断井钻,造成甲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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