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介入权和选择权制度对我国外资代理的适用
引用本文:杨柏权.介入权和选择权制度对我国外资代理的适用[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1(3):54-57.
作者姓名:杨柏权
作者单位: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一、介入权和选择权的引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外贸代理法律适用上的理论问题.在代理关系上,<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的规定,借鉴了国际上有关代理的相关立法,丰富了我国传统的代理制的内涵,并第一次引入了介入权和选择权的法律理论,从而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或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过一定的条件直接约束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关 键 词:中国  合同法  国际经济法  介入权  选择权  外贸代理

On the Adaptability to China's foreign Trade Agency of the Principal's Right to Intervene and the Third Party's Right to Choose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