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当建立隐名合伙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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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童朝银.我国应当建立隐名合伙制度[J].河北法学,19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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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童朝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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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伙人能否参加多个合伙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里,存在着许多一个人参加多个合伙的情况。有的既和别人合伙做长年的商店买卖,又投资与他人搞季节性的生意。合伙是我国近几年恢复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绝大多数合伙先前只是小本微利的初级形式,破产的情况也较少。如果我们禁止一个合伙人参加多个合伙,势必影响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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