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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劳动卫生行政处罚案刍议《尘肺病防治条例》
引用本文:陈志先,邵迪初,陆伟栋.从一起劳动卫生行政处罚案刍议《尘肺病防治条例》[J].中国卫生法制,1994,2(6):19-20.
作者姓名:陈志先  邵迪初  陆伟栋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余姚市卫生防疫站,浙江省余姚市卫生防疫站
摘    要:《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已有七年,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原因实际上一直未能实施。1994年4月,余姚市卫生防疫站依据《条例》对拒让轧石,熟料等工种接尘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的余姚舜江水泥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法院强制执行结案。通过执法,发现《条例》存在某些问题,本文提出粗浅意见,与大家探讨。一、案情简介:余姚舜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年产水泥8万吨的集体企业,现有职工280人。

关 键 词:尘肺病  《条例》  劳动卫生  接尘工人  卫生防疫站  健康检查  行政处罚案  法院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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