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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毁于朋友编织的牢笼——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原书记刘德秋受贿案剖析
作者姓名:庞仲明
摘    要:2005年1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原书记刘德秋作出一审判决:刘德秋在1994年至2005年3月先后任浙江省新昌县县委副书记,绍兴市政府副秘书长,绍兴市土地管理局(机构改革后合并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绍兴市越城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包等方面谋取利益,同时收受请托人送的住房装修款、高档手表、现金等钱财折合人民币50.93万余元,决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人民币。2006年1月24日,刘德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正值人生旺年的刘德秋,本该事业有成、奋发有为,向着新的工作目标攀登。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规定接受礼金、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等,一步步坠入违纪违法的深渊。面对庄严的判决,刘德秋没有提出上诉,只是为走歪“盛年”的脚步感到深深的懊悔和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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