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的理解与运用——就周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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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练育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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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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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上海市人文社科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项目,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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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是公共利益与公民知情权的微妙平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也是基于这一目的,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但在该条款具体应用时,行政机关应特别注意不应单独适用,而应该有效地结合第14条以及第23条的规定来具体实施,即审查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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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 免予公开 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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