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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引用本文:李诚,万其刚.略论我国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J].中外法学,1996(2):43-46.
作者姓名:李诚  万其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 (李诚),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万其刚)
摘    要:<正> 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要使法得到实施,最终目的则是调整、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这既取决于法适应社会需要的程度,又取决于法的体系内部是否和谐。 由于立法的不周延以及立法侵权等原因,直接造成了法的体系内部不和谐,其突出表现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等相互之间不协调一致。由此便带来了法的实施困难重重:要么无所适从,要么各取所需,妨碍了法的统一实施,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日益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本文拟结合实例分析我国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侵权现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有人称之为“立法无序”。表现在: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情况。一方面,存在着立法混乱,本该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却是由其常委会制定,直到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才修改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先由全国

关 键 词:授权立法  立法观念  法的体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法的实施  司法解释  国务院  人大常委  收容审查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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