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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判权与检察权互相配合原则的反思
引用本文:李智姝,吴刚.对审判权与检察权互相配合原则的反思[J].沈阳干部学刊,2011(3):31-34.
作者姓名:李智姝  吴刚
作者单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理念的发展,审判权与检察权互相配合原则已失去现实价值,妨碍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良性运行。应当取消审判权和检察权互相配合的法律规定,确立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工负责、各尽其职、互相制约的关系。

关 键 词:审判权  检察权  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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