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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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茆荣华 蔡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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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茆荣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蔡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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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还有效吗? 在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期间及其法律效果之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予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效吗? 对于这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命题,存在着多种大相径庭的解释。其关键在于对买受人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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