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无法找到他们亲属的情况下,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是否就被放弃?一段时间以来,这一长期被人忽视的问题忽然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切,都缘自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第一个站出来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两名死亡流浪汉索赔损失30余万元。2006年12月18日,高淳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起诉。此案从法院受理到庭审及判决,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一直受到媒体及公众的广泛关注。民政局在本案中能否作为原告?在法律存在盲点的情况下,死亡流浪汉的合法权益要不要维护、怎样维护?肇事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都是人们争议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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