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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合同解除诉讼的程序问题探讨
作者姓名:
张泽学
魏连兵
作者单位:
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关 键 词:
合同解除
程序问题
诉讼
解除合同
《合同法》
仲裁机构
人民法院
行政法规
第二款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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