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通过立法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即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达成和解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本文以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2013年以来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为基础,分析刑事和解程序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该程序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借鉴,更好的实现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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