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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
引用本文: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误读与解读兼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46条[J].电子知识产权,2012(4):25-28.
作者姓名:熊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11YJC8201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当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后,关于草案第46条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条款,因为音乐产业的公开批判而成为修法中最热点的问题.1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认为法定许可的适用,是对原创音乐的致命打击;而版权局则强调,对法定许可的理解应结合草案第48条的付费机制,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2可以说,关于法定许可的立法,已经成为牵动音乐产业利益的重点.然而,由于各方对法定许可制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因此导致言人人珠,不利于立法进程的推进.只有排除误解,并正确认识法定许可制度的优势和弊端,才能理清在我国社会、经济和产业环境下是否适用或在何种程度上适用法定许可.

关 键 词:法定许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法  权利人  著作权人  交易成本  音乐作品  误读  使用者  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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