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录音录像规定讯问笔录证据能力研究 |
| |
作者姓名: | 董坤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
| |
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项目“检察机关防治刑事错案的路径思考”(项目编号:CLS(2013)D19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担保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还可以提高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在"强制性录音录像"案件中,不规范的录音录像行为复杂多样,只有"不合理"的违法录音录像行为才会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但也并不必然使讯问笔录丧失证据能力,只会导致证据能力有瑕疵,此时,对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需要予以补正。补正的路径是通过证明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从而恢复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讯问程序合法的举证方是检察机关,证明方式采自由证明,证明标准应达到优势证据即可。
|
关 键 词: | 录音录像 讯问笔录 证据能力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