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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租金日期约定不明我可以随时主张吗
摘    要:我与吉明签订了租房合同一份,约定我将店铺一间出租给他,租赁期限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房租每年5万元,房租提前一个月交清。合同签订后,我要求吉明在12月1日前一个月内将第一年房租交给我,吉明却认为应是租房期每届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向我交第一年的房租,所以他不同意我的意见。我于12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吉明给付我第一年房租5万元,法院却以合同对租金给付时间约定不明,我的诉讼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判决有道理吗?我是否可以随时主张租金?

关 键 词:约定不明  诉讼主张  租金  给付  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  租赁期限  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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