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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争关系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姓名:宋旭东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    要: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起诉一方往往以起诉方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作为答辩意见来否认对方的诉讼地位,这也是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所经常面对的争议焦点之一,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已成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性标准.实际上,这一思路已走入误区,不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行了相关理论的梳理,提出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前提.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  审判实践  竞争关系  当事人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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