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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
引用本文:刘晓海.《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J].知识产权,2011(9).
作者姓名:刘晓海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其第1款是无过错责任条款,第2款和第3款是过错责任条款.如果第3款中的“知道”包括“应知”,应将其含义解释为“因过失而不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可以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处理.为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提升为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

关 键 词:侵权责任法  著作权  无过错  应知  民事责任  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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