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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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晓海.《侵权责任法》"互联网专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影响[J].知识产权,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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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晓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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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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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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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为“互联网专条”,其第1款是无过错责任条款,第2款和第3款是过错责任条款.如果第3款中的“知道”包括“应知”,应将其含义解释为“因过失而不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犯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可以作为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承担停止侵权等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处理.为此,有必要将著作权法上的“避风港”规则提升为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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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权责任法 著作权 无过错 应知 民事责任 避风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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