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应受到限制——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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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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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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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我国司法实践中两起注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案例的评析,论证了无论驰名商标欲跨类别上已经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其他主体,还是驰名商标与欲跨类别上已经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请求,均应受到欲跨类别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商标的限制.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亦决定了驰名商标与欲跨类别上已经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同一主体时,商标权人依据注册商标同类禁止混淆规则即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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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 混淆 淡化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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