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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国资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国有资金或资产以自己或亲友名义违规违法投资入股和设立私营企业的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

关 键 词:廉改建设  国有资产管理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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