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海事仲裁协议与财产保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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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鹏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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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教研室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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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1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为背景,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际商事(包括海事,下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方式(第259条),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第261条)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方式(第269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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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 中国 涉外海事仲裁协议 海事法院 自由裁量权 法律条款 《海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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