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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海事仲裁协议与财产保全——兼论对《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的修改
作者姓名:汪鹏南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教研室 主任
摘    要:1991年4月9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为背景,明确规定了我国国际商事(包括海事,下同)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方式(第259条),人民法院裁定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的补救措施(第261条)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执行方式(第269条)等。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财产保全  中国  涉外海事仲裁协议  海事法院  自由裁量权  法律条款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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