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察调查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监察调查程序的相对封闭有损程序正义、被调查人法律权利与义务失衡以及被调查人供述的意思自治得不到保证。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需要,又是保证监察调查公平公正、促进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必然选择。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刑事辩护全覆盖、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经验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别为监察调查程序律师介入提供了政治、制度、实践、经验基础。关于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律师介入的理论方案,公职律师介入、值班律师介入及建立特殊的值班律师制度均存在不足以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等缺陷。因此,应当确立自行委托律师优先原则,并对案件作出分级,在平等赋予管辖异议权的同时差异化赋予被调查人会见权、律师在场权以及确定介入时间。此外,既要建立起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也要对权利行使的界限进行规定。在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下,使国家监察体系在法治化道路上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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