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被告应当返还此款
作者姓名:陆建
作者单位:沈阳市华中律师事务所
摘    要:原告机电产品销售公司诉被告机电设备总公司欠款一案,因原、被告同属物资集团公司,并且由同一人即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李某又被解除了在被告处的职务,所以本案表面显得纷繁复杂。其实,我们只要抓住中心环节,理出主要脉络,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就清楚了,争议也就能依法解决了。 原、被告均系独立的法人单位,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法人的,应由法人负责。本案原、被告虽然由同一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能脱离这一原则。 那么,李某为什么把原告应收的货款交给被告上帐呢?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