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绪论:②道德规范(morals)与道德行为(morality)法律与道德(morals)的关系乃是19世纪法学家所讨论的三个主要论题之一,而法律的性质(thenatureoflaw)和有关法律史的解释(theinterpretationoflegalhistory)则是另外两大论题。耶林(Jhering)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称之为法理学的合恩角(theCapeHornofjurisprudence)。那些想要征服这一“险地”的法理学航海家所面临的,在相当的程度上讲,乃是一种船毁人亡的危险。[1]阿伦斯(Ahrens)在对这个论题发表评论的时候这样指出,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有良好的哲学指导,而且还需要拥有一种缜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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