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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其与诱惑侦查之界分
引用本文:王国民.试论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及其与诱惑侦查之界分[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0-34.
作者姓名:王国民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四川,泸州,646000
基金项目:四川省公安厅立项课题“控制下交付”(200325)
摘    要:《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控制下交付的定义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定义,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控制下交付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控制下交付的定义至少应当包括控制下交付的主体、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前提条件、对象、目的、控制下交付行动的核心内容等项要素。可将其定义为: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该手段与诱惑侦查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有无诱导性、所针对的犯罪活动是否已实施、控制的对象、方式、合法性程度等方面都有区别。

关 键 词:控制下交付  毒品犯罪  诱惑侦查  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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