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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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大华,任忠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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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大华 任忠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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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550002 2.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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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聚众犯罪问题专题研究——以当前群体性犯罪为视角》[项目号:09SKGHZC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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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聚众是指纠集、召集三人以上;扰乱方式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社会秩序的范围不应该局限在列举的范围内,应作广义的理解;情节严重应该在考虑当事人主观动机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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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聚众 扰乱方式 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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