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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吴大华,任忠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若干问题探讨[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60-63.
作者姓名:吴大华  任忠臣
作者单位:1.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贵州,贵阳,550002
2. 广东商学院,广东,广州,510320
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聚众犯罪问题专题研究——以当前群体性犯罪为视角》[项目号:09SKGHZC01]
摘    要:聚众是指纠集、召集三人以上;扰乱方式既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社会秩序的范围不应该局限在列举的范围内,应作广义的理解;情节严重应该在考虑当事人主观动机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来判定。

关 键 词:聚众  扰乱方式  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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