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基于若干特殊“贿赂”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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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东来,李冠煜.受贿罪中贿赂范围的界定——基于若干特殊“贿赂”的分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2):4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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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东来 李冠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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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72 2.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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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受贿现象日益滋生、愈演愈烈,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各类新型受贿案件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形势,"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相应地,应当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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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贿罪 财物 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 特殊“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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