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行为辨析——兼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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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江淮.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奸淫幼女行为辨析——兼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J].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4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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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江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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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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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条文值得商榷。首先这种双向保护是不合理的;其次不论什么主体,只要与幼女发生关系,其结果都是严重的;再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可以成为奸淫幼女的主体;最后,该条有违法不科学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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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幼女 性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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