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的计划经济正在向市场经济转轨,在这一过程中,新旧体制、新旧经济因素和新旧经济观念处于并存、相持阶段,反映在经济合同运行中,就出现了以下的错位:(1)神圣契约的观念尚未扎根于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头脑,经济合同由于非法律的干预,使得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处于法律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威胁着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2)许多管理者和经营者对经济合同中的必备知识缺乏了解,或盲目签约或被金钱所诱惑,将国家财产用于私人交易,损坏了市场健康,扰乱了经济秩序;(3)许多企业对放开的市场价格的波动缺乏应有的敏感和准确判断、及时调整经济运作的能力。一旦遇价格发生大的变化,便往往以违约作为对市场价格波动的唯一反应。(4)加之在追究违约责任上,司法机关模糊责任界限的大量调解,淡化了权益观念,助长违约意识。一些企业一方面忍受着对方违约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又“另辟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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