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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帐户 买卖股票定罪之我见
引用本文:王俊.盗用他人帐户 买卖股票定罪之我见[J].人民检察,1999(6).
作者姓名:王俊
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学院
摘    要:《人民检察》1999年第4期刊出之讨论案例,定性时分歧较大,主要集中在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同时就上述不同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和理由。一、依犯罪理论划分罪与非罪有观点认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罗某的行为无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尽管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使用权,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未对通过窃取股民交易代码和股东账户密码,进入他人账户,挪用他人资金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和给予惩罚的明示,因此,“法无明文规定”成为阻却对罗某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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