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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船舶法律地位探讨
作者姓名:阎铁毅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海上保险实务中,船舶发生推定全损后,向保险人索赔全报时,必须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是否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本文将从我国海商法出发,结合英国保险法等法律,对被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接受与不接受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分析。一、委付的概念委付制度,一种解释为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或运费等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即视为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制度,它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概念,法国是最早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1861年法国路…

关 键 词:被保险人  委付通知  《海商法》  中国  法律地位  海事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  船舶留置权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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