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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项淳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7).
作者姓名:项淳一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单位、专家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4年10月7日、8日、10日、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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