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法定权益已灭失的司法救济
作者姓名:张宏伟  孙正才  杨剑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灭失是他人或者历史事件造成的,而非行政机关后续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则其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关 键 词:私有房屋所有权  具体行政行为  法定权益  行政诉讼法  其他组织  人民政府  房屋登记  常州市  行政诉讼原告  历史事件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