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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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家斌.论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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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家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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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医疗事故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因此,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文主要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以及特殊条件下主观过失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论述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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