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 GDP 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584号)要求,为实现市政府提出的“2010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比‘十五’期末下降20%以上”的目标,市政府决定建立GDP 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开始实施 GDP 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经委、市统计局在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的能耗指标。二、公报指标(一)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万元 GDP 电力消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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