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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
作者姓名:刘仁文
摘    要:近日,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对这30%的杀人案,只要鉴定行为人属精神病,就只好放人,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这些精神病人被放回社会后,大部分继续流落街头,搞得周围群众人心惶惶。这使我想起在英国的两次见闻:一次是2000年在布莱尔首相的夫人谢利律师的事务所实习时,曾无意中看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书,说的是一个精神病人杀了人,法官判决他犯了杀人罪,但由于他是精神病人,所以不送监狱执行刑罚,而是改送到专门为精神病犯人修建的医院去。另一次就是前不久在牛津大学访学期间,有幸在我的合作导师罗吉尔·胡德教授的安排下参观了一个专门关押精神病犯人的医院。据悉,关押在这种精神病医院里的犯人除了犯罪时是精神病的外,还包括那些犯罪时不是精神病但后来在监狱里犯了精神病转移过来的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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