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不仅是地方性知识,而且是族群性知识,这一观念是对“法律一元意识形态论”的一种否定,是以法律多元的立场开启了一种新的法律意识形态。法律的族群—地方性知识理念,为族群和地方的自治开启了法律的学理前提。地方性知识表明,地方自治主要是一个涉及区域—地理边界的概念;但族群性知识表明,族群自治又是一个必然涉及文化—社会边界的自治。这两种自治之间,有时候是统一的,更多的时候则是冲突的,因此,寻求在两者基础上构造一种复杂的自治体系,就是国家治理之必然。族群—地方性知识,及其所致的地方自治表面上是对国家统一的威胁,但国家统一可分为压制型统一和契约型统一。因此,族群—地方性知识及其必然所要求的地方自治,是推进国家契约型统一,实现国家有机团结的重要事实—理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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