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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
作者姓名:万 毅  杨春林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和程序化。从内涵上讲,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可分为审判行政事务监督权和审判业务监督权。其中,院庭长的审判业务监督权因为带有指令权的性质,而可能与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相悖,其存在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但需要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从操作层面严格规制,此项赋权实际上是一项具有过渡性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对于改革者和被改革者来说,都属一种无奈之举。

关 键 词: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监督权  指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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