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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定性为宜
作者单位:江苏省丹阳市纪委,江苏省丹阳市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摘    要:基本案情王某,中共党员,2000年8月担任某市(县级市)人民医院骨科主任。在王某任骨科主任期间,其所在医院为保证拟购医疗器械的质量和价格,指派设备科、财务科、骨科等人员组成考察组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洽谈并签订购销协议。由于王某系骨科主任,非常了解医疗器械的优劣情况及病人使用后的效果,因此,医院在与医疗器械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协议时,主要听王某的意见,王某先后经手从五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购进价值180万元的骨科医疗器械。王某在与五家医疗器械供应单位具体商谈每种器械价格的过程中,私自以骨科的名义与这五家单位的业务员分别谈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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