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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律师法》的两个前置性认识
引用本文:曹诗权. 修改《律师法》的两个前置性认识[J]. 中国司法, 2004, 0(10): 36-39
作者姓名:曹诗权
作者单位: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湖北,武汉,430071
摘    要:一、关于律师的法律界定和社会地位的把握在表述律师的性质和地位中,有多种说法,但都有失偏颇。其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界定为国家公职身份,已成为历史;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只是反映出中国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属性,而非律师个性;律师是“中介人”、“中介组织

关 键 词:《律师法》  律师制度  法律服务  律师权利  律师事务所

Two Prospective Understandings towards the Amending of the "Lawyer''''s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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